《收养法》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机构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