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登记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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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机构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指的是生父母不能自食其力,难以抚养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