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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程序收藏本指南
登记审批的原则:
  郑州市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女方户籍在郑州市且在郑州市居住的,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由现居住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女方户籍在郑州市,流出或居住在郑州市以外的,由女方户籍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生育证。
  女方户籍不在郑州市的,由女方户籍地登记发放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生育证。
  一孩生育证实行孕后登记发放制度。二孩生育证实行孕前审批制度,持证方可怀孕生育。
  二孩生育证审批程序
  需提供资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五)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具体如下:
  1.病残儿的,必须持有市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审批表。
  2.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表和怀孕证明。
  3.归国华侨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回郑州定居的证明。
  4.残废军人的,必须持有残废军人伤残证;烈士独生子女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
  5.井下采掘作业的(见郑计生字[1991]35号文件),必须持有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
  7.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必须持有男方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公证书。
  9.农村居民中深山村的(见郑政办[1992]8号文件),必须持有本人定居的保证书。
  审批程序:
  (一)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所需材料。
  (二)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间可延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四)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五)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六)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