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 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自愿结婚;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照;
(7)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当事人提交4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照;